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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抹灰厚度问题的回复

【 信息发布时间:2006-10-24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苏建价函(2006)49号
 
关于抹灰厚度问题的回复
 
江苏三江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06年6月29日“关于抹灰厚度不足是否应扣除相应价款”的报告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灌南县阅来花园1-11#住宅楼工程项目于04年已竣工交付,现双方争议的关键在于抹灰厚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因此该工程抹灰厚度不足是否应扣除相应价款,首先应确认该工程是否存在抹灰质量未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情况。如果存在抹灰质量未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情况,承包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果抹灰质量合格,发包方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抹灰部分造价按设计图纸和合同确定的单价进行结算。
    此复
                                                   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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