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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发布时间:2008-06-10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苏建价协(200810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为适应我省工程造价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工程造价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成立了专家委员会?!督帐」こ淘旒酃芾硇嶙椅被峁芾戆旆ā肪椅被?/SPAN>第一届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省建设厅、中价协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工程造价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造价专家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并组织领导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多专业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行业发展战略、研讨专业技术发展途径、确定专业技术攻关重点和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中,发挥咨询服务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推动我省工程造价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和制订工程造价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技术政策以及重大课题的选题论证;

(二)参与起草、拟定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程以及本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专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等自律管理的行规、行约;

(三)提供计价依据编制的基础资料,参与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四)协助对情节复杂、影响面大的造价争议进行调解;

(五)参与行业内有关科研课题研究及优秀造价咨询成果、优秀论文、优秀会员的评审工作;

(六)参与制订造价专业人员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标准,参与造价员资格考试教材、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审工作;

(七)配合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为企业提供学术交流、业务研讨,定期举办公益学术讲座,推动行业进步和发展;

(八)承担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从专家库中选聘产生。专家库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大专院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企业等有关单位的资深专业人员组成。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由4050名委员组成,设名誉主任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专业设立专家组。专业专家组的设立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出,由全体委员会议决定,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心于社会服务和工程造价事业;

(二)熟悉和掌握国家及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政策法规,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备造价工程师或高级造价员资格、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条件之一,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管理工作满10年;

(四)身体健康,不超过70周岁,能胜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聘任程序

(一)本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各市造价管理协会提名。申请人填写《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所在市造价管理协会;各市造价管理协会对申请表签署审核和提名意见后报送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提名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聘任委员名单。

(三)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颁发聘书,并上网公布。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聘期4年。期满可续聘。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期动态管理。根据发展需要和委员人数变化情况进行增补。增补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会议或由同一专业3名专家委员会委员联合提名,在全体委员会议上投票,根据候选人所获票数的多少依次决定选聘,并报请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向本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指派参与有关咨询任务的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三)有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承担的义务

    (一)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

(四)及时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变化情况(工作单位、职称、学历、重大科技成果等)。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辞聘与解聘

(一)自愿向本协会提出书面辞聘申请,并交回聘书。

(二)无故三次不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活动者,视为自动辞聘。

(三)不履行专家委员义务者,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予以解聘。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或有严重过失者,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研究交流有关行业发展战略、专业技术发展途径、攻关重点和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等。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专家参加的专业会议。各专业专家组可自主组织有关专业活动。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组织委员活动或召开会议所形成的研讨、评审和论证意见等,一般应以会议纪要确定,并由参会委员签名确认,方可报送。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参与决策咨询和评审等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组织纪律,保守相关秘密。不得超越有关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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