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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

【 信息发布时间:2008-08-13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苏建价站(2008)7号
 

 
关于开展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
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
     为加强对城市住宅建造成本的监测和指导,规范并统一全省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有关数据提供依据,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19号),现决定从2008年三季度起开展全省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的测算与发布是新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一项重要工作,与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息息相关,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依托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各方,做好城市住宅建造成本数据的收集、分析、测报和发布工作。
     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附件统一表式开展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采集、分析、发布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按多层(地上≤6层)、小高层(地上≤12层)、高层(地上≥13层)三种住宅类型分别发布。结构类型为混合、现浇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钢结构等。
      2、以“万元”表示的数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以“元”表示保留整数。
      3、表格中“平米造价”是指建筑工程造价与建筑面积的比值。
      4、竣工结算价和合同价分开填报,以竣工结算价为主。
      5、住宅建筑工程造价数据项目编号,应采用十位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一、二位表示年度,三、四位表示省份,五、六位表示地级市,七、八位表示结构形式,九、十位表示项目序号。
      6、各地级市编号如下:
城市编号
01
02
03
04
05
06
07
城  市
南京
无锡
徐州
常州
苏州
南通
连云港
城市编号
08
09
10
11
12
13
 
城  市
淮安
盐城
扬州
镇江
泰州
宿迁
 
      7、结构形式编号如下:
编  号
01
02
03
结构形式
多层
小高层
高层
例如:
08
32
01
01
01
年份
江苏
南京
多层
项目序号
     上述项目编号0832010101表示:2008年江苏南京多层结构序号为01的工程。
     三、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统一在各市子网站和期刊上发布,发布周期为季度,网上发布日期分别为每季度末,期刊按对应期次同时发布。发布数量各市每年发布6个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个项目。但半年间发布的项目中,多层、小高层、高层三种类型均应包含。
     四、各市发布的项目应为省辖市市区正常施工条件下的工程,并且是发布周期内完成竣工结算或签订合同的项目。项目选择以普通商品房为主,并兼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
     五、各市在子网站和期刊上发布时,原则上不发布具体工程名称。工程名称统一规定由三部分组成:工程所在省辖市+工程所在区+住宅性质(即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例   如:南京市建邺区某商品房。子网站发布步骤如下:
      1、将发布项目按“本省网站城市住宅建筑造价信息表式”(附表一,含2-1、2-2、2-3、2-4四张Excel工作表)填报数据;
      2、登录子网站后台“指数指标”栏目→城市住宅造价信息,点击“新增信息“,维护窗口数据,在“上传文件”导入附表一,点击“保存添加”钮(此时尚未发布),确认无误后,点击“添加发布”即可。
     六、根据建设部要求,各市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还需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报,供建设部有关部门统计分析。上报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由省造价总站分配。发布步骤如下:
      1、将发布项目按“建设部网站城市住宅建筑造价信息表式”(附表二,Excel格式,不可改动表内字段)填报数据;
      2、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ecn.gov.cn)“住宅造价信息”栏目,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进入系统。点击 “添加工程信息”菜单项,按操作向导添加工程数据。每个工程需要填写2-1 到2-4共4张表。为了方便填写,系统提供了Excel表格导入功能,用户在窗口维护表2-1后,可直接导入附表二,将工作表 2-2 、2-3 、2-4 数据读入系统,完成上报。
     各市在信息数据填写和报送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联系电话:025-83706129。
     附表二:建设部网站城市住宅建筑造价信息表式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
 
 
抄送:各市建设局(建委),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附件: 附表二-2.xls       附表一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