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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造价处关于印发淮安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发布时间:2008-10-28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淮建发〔2008〕134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房管局:
    为加强全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淮安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淮安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3号)、《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建价〔2006〕433号)、《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建价站〔2006〕13号)、《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建价〔2008〕5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4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在江苏省造价管理总站的指导、监督和市建设局的领导下,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具体负责淮安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八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其资质标准应符合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并自行完成,不得转让。由咨询服务人员承办的业务,应由咨询企业统一承接。
    第十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适应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资格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江苏省内的外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市
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以签定咨询合同时间为准)之日起30日内通过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办理网上单项业务备案;
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首次进入江苏省承接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的,应持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到省建设行政审批中心办理资质验核手续,在我市每承接一项业务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通过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办理网上单项业务备案;
进行网上单项业务备案的可不再办理书面备案,市工程
造价管理处定期将网上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省外(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接受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合并(分立)等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建价〔2006〕43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市场行为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按照《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的具体要求,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和建立业务档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咨询人员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实行网上报告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业主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7日内,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填报合同主要内容;完成咨询任务后15日内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填报咨询成果主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并可以从事以下与专业水平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
(一)高级造价员: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相关专业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和控制;
(二)中级造价员: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人民币)建设项目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和控制;
(三)初级造价员:可以从事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500万元人民币)建设项目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编制。
 
第四章  服务收费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应执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对收费标准适当进行浮动,但不得低于标准的70%。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委托方应按咨询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咨询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业绩情况;
(三)与企业信用有关的良好行为;
(四)与企业信用有关的不良行为;
(五)由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提供的对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情况的评估结果。
    第二十七条  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细则的规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各类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检查人员参加,有关咨询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第二十九条  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具体负责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年度综合考评工作。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导致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上报省建设厅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所列条款进行处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二)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未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备案的;
(五)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良行为在淮安工程造价信息网、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同时发布,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整改不力的单位,酌情延长其公布期限。
    第三十三条  咨询企业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并同时在淮安市工程造价信息网、招投标网上进行通报;一年内如发生两次及以上,责令编制单位停业整改一个月、直接责任人停止执业半年:
(一)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
(二)违反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的;
(三)超出本身业务范围的;
(四)综合单价组价明显不符合工程实际施工方法、技术措施的;
(五)漏项且合价超过原中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的1%;
(六)单项工程量误差超过±5%的。
    第三十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五章所列条款进行处罚:
(一)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并责令其在三个月内限期整改: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三)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上报省建设厅依法处理:
(一)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二)近三年有两起以上(含两起)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四)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