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促进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省造价管理总站苏建价(2005)1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苏建价站(2008)8号《关于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登记和备案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咨询项目登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与委托方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信息在工程造价信息网上“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咨询项目管理菜单下进行登记,并在出具报告书后的20日内,将咨询成果信息填报完整。
二、上报统计报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在“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上报季度业务量汇总表和咨询项目一览表。
三、咨询业务备案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本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在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须在30日内将咨询(审核)报告书报市造价处市场监管科备案。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季度业务量汇总表”、“咨询项目一览表”以及“咨询业务统计台账”的电子文档(自企业管理系统导出生成)和两份打印件,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至市造价处市场监管科进行咨询业务备案。
3、市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区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除进行咨询项目登记外,还需在“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单项业务备案菜单下填报咨询项目信息,并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单项业务备案。承接电力、交通等省属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不实行单项业务备案。
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定期审阅网上登记和统计备案情况,适时通报情况,此项工作将作为对咨询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考核、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咨询企业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登记和备案等有关工作。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