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价(2009)123 号
关于撤回江苏昌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等3家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号令)的规定和省建设厅《关于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苏建函价[2008]641号)要求,经对15家限期整改企业到期复查,其中11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已符合资质条件;3家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条件,决定撤回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1家因合并原造价咨询资质已注销(撤回、注销的具体名单见附件)。被撤回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交回资质证书,被撤回和注销资质企业的资质证书和执业专用印章即日起作废。
附件:被撤回、注销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名单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