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9-08-1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意见》对查处责任进一步明确: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区管委会为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和拆除的责任主体,其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查处,市行政执法局局长为监督第一责任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从事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局作为执法查处责任主体,市规划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
《意见》还对奖惩措施进行了细化:凡举报一起新的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行政执法局奖励第一举报人200元。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制止、拆除的,或违规审批、违规发证的,或实施、参与违法建设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拆除;对城市建设拆迁区域内存量违法建设,按“先拆违后拆迁”的办法解决。其中,属单位和各级干部党员、公务员的违法建设责令其带头自行拆除。所有违法建设的拆除,一律实行“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