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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备查制度

【 信息发布时间:2010-06-23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扬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扬价会〔2010〕6号

关于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备查制度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利益和咨询市场秩序,推动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备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造价咨询经营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外省市经批准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单项业务),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备查。
    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备查实行季度登记制,即每个季度首月15日前登记上个季度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必须采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02-0212),且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咨询业务委托方所签订的有效合同为准。
    四、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外省市经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单项业务)应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协会联络处(见附件)登记备查;扬州市区工程项目直接报送协会秘书处
登记备查,同时以电子邮件报送协会秘书处(邮箱:
liujuanfor@sina.com)。
    五、凡未及时、不如实报送或未报、瞒报、假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作为违反行业自律行为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报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予以扣分和媒体曝光。
    六、本通知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各县(市、区)协会联络处名单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