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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如林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讲话

【 信息发布时间:2010-10-22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如林

20101018日)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8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将于201011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在依法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迈出了新的重要步伐。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也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一个重要领域。江苏是经济大省,也是建筑业大省,每年新增建筑面积近1亿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呈逐年上升趋势。2009年,全省建筑业总量达10181.3亿元,继续保持在全国同行中的领先地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省在投资体制、招投标体制、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价格管理机制等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工程造价改革和监管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建筑市场发育还不完善,工程造价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随意性大;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三超”问题突出,投资效益不高;一些建设单位单纯追求降低工程造价,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黑白合同”屡禁不止,拖欠工程款、进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办法》的颁布施行,将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办法》总结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经验,对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确立了符合我省实际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办法》强调,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栋旆ā返闹饕窈突灸?/SPAN>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价格、审计等多个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新一轮机构改革对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等职责?!督帐」こ探ㄉ韫芾硖趵返谌趺魅罚菏∪嗣裾ㄉ栊姓鞴懿棵鸥涸鸹蛘呋嵬泄夭棵鸥涸鸸こ探ㄉ璞曜级ǘ詈凸こ淘旒酃芾砉ぷ?。多年来,我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牵头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这一情况,《办法》在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薄栋旆ā吠被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二)推动工程造价计价改革。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计价则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入世后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我省对工程造价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造价主体、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工程造价的形成机制已由计划经济下的政府定价转变为市场竞争定价;工程计价模式已由传统的定额计价转向国际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为加快工程造价形成机制的市场化进程,《办法》在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在于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规范和监管。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造价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前提,也是预防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关键环节。《办法》将工程造价控制的范围由以往的施工阶段扩展到从工程立项到竣工决算的全过程,对投资估算到竣工决算的编制主体资格、编制依据、确定和调整原则等进行了规范。同时,还对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应明确的造价条款、工程结算依据等作出了规定。

(四)强化国有投资项目造价管理。改革开放以来,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但目前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仍占相当的比重。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造价的控制和监管,仍是一个重点。为此,《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造价突破批准的设计概算需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办法》还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处罚作了规定。

(五)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截止2010年上半年,全省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518家,造价从业人员达到5万多。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是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主体,其执业道德、执业水平及其计价行为直接关系到咨询成果的质量,关系到造价控制的成效。尽管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经过近几年的培育、引导和规范,整体水平已位居全国前列,但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仍有待提高。为此,《办法》第三章专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在罚则中增加了对造价成果文件上盖假章、从业人员注册在非实际工作单位的行为处罚。还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将有利于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恪守诚信的自觉性,有利于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着力规范工程造价热点难点问题。近年来,随着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不断健全,各方抓安全生产的力度不断加大。为适应这一需要,《办法》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单独列为一条,规定该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应列入合同价款,这样有利于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同时,为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结算编制及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时间;第十六条规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这些对规范建筑市场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各方权益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志们,《办法》出台以后,关键是执行。贯彻落实《办法》是全社会的事情,更是政府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信通过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办法》一定能够推动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在促进江苏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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