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建价[2012]32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测报网络成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反映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准确、及时、有效地为我市建设市场提供价格信息服务,我处制定了《南通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测报网络成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南通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网络成员管理办法(试行)》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2年10月17日
附件:
南通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测报网络成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测报及发布工作,及时反映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准确、及时、有效地为我市建设市场提供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测报成员单位、测报员以及相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测报网络成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测报网络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是指经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认可并取得“南通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测报网络成员单位”铭牌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测报员(以下简称测报员)是指市网络成员单位推荐负责具体价格信息测报的人员。
第二章 测报网络组成
第五条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的原则选定成员单位,确定材料采集品种。
第六条 各相关建设、施工、中介、材料生产供应(销售)等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相关管理部门组成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测报网络。
第七条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可根据建设市场发展及需求等情况调整测报成员单位或测报员。
第八条 测报网成员单位原则上在市内相关单位中选择,本地无供应的缺项品种,其材料价格采集范围及成员单位可在市外单位中选定。
第三章 测报网络成员单位要求
第九条 成员单位条件
一、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营业三年以上,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特殊材料除外),从事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建材生产或销售、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等单位。
二、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材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无违法违规现象,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经营活动中,诚信经营,合理报价,无价格欺诈、以次充好等行为。
第十条 成员单位申报程序
一、填写测报成员单位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品质量鉴定证书或近期检测合格证复印件;
3.产品说明书;
4.本单位可供材料清单及价格。
二、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按照“指导性、统筹性、规模性、关联性”的原则审核,批准后即可成为南通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测报网络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由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授予“南通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测报网络成员单位”铜牌。各成员单位应将此铭牌悬挂于单位醒目处,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要求,及时、准确齐全地上报材料价格,主动及时测报价格异动信息,积极提供新材料、新品种价格等信息。
二、优先参加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组织的考察、研讨、学习、培训等活动。
三、免费在《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或“南通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刊登企业信息。
四、成员单位自动成为南通工程造价信息网成员
五、参加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年度评优活动。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符合第四章第十五条要求的工作人员作为测报员,具体负责价格测报工作。
第四章 测报员
第十五条 测报员条件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材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无违法违规现象,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备材料方面的专业知识,了解工程技术及计算机网络基本知识,能熟练掌握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汇总等方法。
三、测报工作认真负责,价格上报及时、准确、可靠、齐全。
第十六条 测报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按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要求收集、整理、测算、分析、汇总和上报有关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二、按时参加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组织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各类会议。
三、测报员在受聘的同时,也同时成为南通工程造价信息网会员。
四、测报员可优先在《南通工程造价信息》上和南通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免费刊登学术论文,享有省或中国造价协会工程造价管理刊物上发表的优先推荐权。
五、参加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年度评优活动。
第五章 价格采集、计算
第十七条 正常情况下,测报员及时完成价格的采集测算工作,按时上报(价格要修正为到工地价),价格的综合分析汇总等工作由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进行。
第十八条 价格采集原则
一、合格原则:选定采集价格的材料必须是合格品及以上。
二、批量原则:选定采集价格的材料必须具备一定成交量。
三、正常成交原则:采集价格必须是正常情况下成交的价格,应排除非正常因素。
四、准确原则:采集价应反映客观,与市场成交价基本一致。
五、近期原则:采集时点应为上报前一定时期(即时或短期)的平均价格。
六、可靠原则:采集价格的材料应保证供应,避免有价无市。
第十九条 价格采集途径及方法主要有成员单位内部经营成交价、业内调研价、专业市场询价等。
第二十条 价格采集频率:材料价格信息每月1次上报一次,价格异动时随时采集。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材料指导价格由供应价格、采购保管费等组成。即材料指导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保管费)
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及构件)供应价格是指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等在内,是材料供应单位由供货点直接送达施工工地或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点的全部费用。
材料原价是指市内采购价(含税)。地产材料为出厂价,经(代)销材料为企业销售价。外市直购材料加上运输费后形成材料原价。进口材料按照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
材料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材料原价必须采用质量合格产品的价格,质量达到优质的产品价格应注明。部分材料在使用后仍有回收价值的,应在材料价格中扣除。
运杂费是指市内运至施工工地或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输费、上下劳力费、过桥过路费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运输费应考虑大宗材料和非大宗材料以及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里程等因素确定。
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第二十二条 价格修正:由于采集渠道及采集对象不同,价格可能存在差异,需要进行价格修正。所有采集价均按到施工工地的标准进行修正。其中,铝合金(含塑钢)门窗、进户门等材料直接采集含安装费用的综合价格。
第六章 价格上报、发布
第二十三条 各测报员上报材料价格信息按要求可用采价表、邮件(含电子邮件)及网上上报等方式。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逐步推广网络系统内上报。
第二十四条 材料价格发布载体以《南通工程造价信息》为主、“南通工程造价信息网”为辅,其中,材料价格异动时主要通过文件发布。
第二十五条 当主要材料出现价格异动时,应增加采集发布频率。异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应发布价格预警并发文调整当期材料指导价。
第二十六条 建立材料价格发布反馈机制。当期材料价格发布后,各成员单位或测报员应及时了解价格信息使用情况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并将信息反馈给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