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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制度暨报送统计报表的通知

【 信息发布时间:2011-03-24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苏建函价〔2011〕202号
 
关于建立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制度暨报送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10年起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报表》)。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10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标函〔2010〕95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要求:
    一、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是依据国家统计法经国家统计局同意建立起来的一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统计制度,是反映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水平、为政府和行业组织提供决策依据的重要工作。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按要求及时填报,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工作,按照《统计报表》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计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我省咨询项目填报结合起来。
    二、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甲级、乙级、暂定乙级),均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
    三、已有加密锁的企业直接用加密锁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上,登陆《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填报2010年度《统计报表》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详见附件1表格);无加密锁的企业用申请的密码同样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系统》进行填报。企业填报完成后要进行自校,自校无误后将网页内容导出EXCEL电子表格报送所在市造价管理机构审核。
    四、各市应及时审核本地区咨询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数据,确保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未发现问题的,通知咨询企业上传数据,同时将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到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及时通知企业修改正确后再上报。各市在本地区全部企业的报表审核完成后,在企业的书面报表上签署“已核”并加盖单位印章于2011年4月15日前报送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五、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日常监管的分工,明确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承担单位及联系人,并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各市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工作承担部门及联系人员情况表》(见附件二)加盖建设局公章,报送省造价管理总站。
    六、各市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联系人:周慧,025-51868989。
附件:
1、《关于报送2010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标函〔2010〕950号);
2、《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工作承担单位及其联系人员情况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中价协。
附件: 附件2.xls       附件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