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7-11-2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我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
市区调整为700元/月,县(市)调整为590元/月 |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讯(记者樊海涛)昨日,市劳动保障局下发《关于调整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根据劳动保障部和省相关规定,结合省劳动保障厅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徐州市市区所执行的二类标准,由62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2元/小时调整为5.9元/小时;徐州市各县(市)所执行的三类标准,由520元/月调整为5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4元/小时调整为5.0元/小时。 通知规定,有三项情况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1)加班加点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三项规定的情况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替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不能不加区别地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更不能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压低或减少劳动者工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