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6-01-2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建设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及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企业包括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资格)证书的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城市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园林绿化、燃气运营、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
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含工程概预算人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建造师(含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及经考核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岗位资格证书的建设企业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用档案管理是指在记录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其从业活动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全面记录和信用等级评价,形成反映建设企业经营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 省建设厅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以下简称“信用档案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以下简称“省建设厅信用办”)。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ㄒ唬┦〗ㄉ杼缁嵝庞锰逑到ㄉ韫ぷ髁斓夹∽橹饕霸鹞?BR> 1、制定宣传贯彻有关信用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
2、指导全省开展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3、负责建设信用档案网络发布平台,维护档案数据库;
4、负责建立建设部及省建设厅许可注册的省内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收录其基本信息;负责收集、汇总、审定批准并记录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5、组织实施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
6、负责信用信息的披露。
?。ǘ└魃枨行庞玫蛋腹芾砘怪饕霸鹞?BR> 1、负责建立其许可注册的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收录其基本信息后与省建设厅档案数据库联网;
2、负责及时采集、核实、汇总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并上报省建设厅;
3、督促、检查所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ㄈ└飨兀ㄊ?、区)信用档案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负责及时采集、核实、汇总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信用管理机构应当与本地区相关行政管理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信用档案管理机构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
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八条 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评定情况等六个方面内容:
?。ㄒ唬┗厩榭觯?BR>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号码、资质核准时间、核准文号、资质证书编号、资质证书有效期、企业代码、联系电话、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业人员数量(包括执业资格人员数量)等有关设立登记、行政许可、资质等级及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类情况;
2、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取得的资格证书类型、等级、编号和取得时间、任职年月、人事档案存放地点、档案号、执业记录以及注册等情况。
?。ǘ┮导ㄇ榭霭ǎ壕纯觥⑾钅棵?、项目地址、项目建设规模、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
?。ㄈ┍涓榭霭ǎ罕涓孪睢⒈涓谌?、变更时间等情况。
?。ㄋ模┝己眯形饕ńㄉ杵笠导按右等嗽被竦孟丶兑陨闲姓鞴懿棵?、金融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情况。
?。ㄎ澹┎涣夹形ǎ?BR> 1、建设企业及从业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蚱渌姓恚ê姓恐?、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的行为;
2、建设企业及从业人员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存在安全隐患等行为或情况受到行政管理机关、金融机构或者行业协会不良评价、认定的情况;
3、建设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庞闷蓝ㄇ榭觯褐甘〗ㄉ杼蓝ㄐ庞玫燃肚榭觥?BR> 第九条 建设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内容通过以下途径获?。?BR> ?。ㄒ唬┗厩榭黾锹嫉幕袢。航ㄉ杵笠等〉米手市砜?、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后,省建设厅从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执业资格)管理系统数据库或行政审批档案中提取其基本情况信息,为其建立信用档案,并在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办理注册延续、变更时及时更新其基本情况信息。
?。ǘ┝己眯形锹嫉幕袢。焊骷督ㄉ栊姓鞴懿棵判庞玫蛋腹芾砘垢涸鹗占镜厍?、本单位及所属建设类行业协会评优评先、对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各类表彰、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信用信息,连同掌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认定的良好行为信息,汇总填写《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登记表》,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逐级上报省建设厅信用办。
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获得工商、银行等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可持相关证明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要求记录其良好行为。
?。ㄈ┎涣夹形锹嫉幕袢。焊骷督ㄉ栊姓鞴懿棵判庞玫蛋腹芾砘垢涸鹗占镜厍⒈镜ノ患八艚ㄉ枥嘈幸敌崛隙ǖ南喙仄笠岛腿嗽辈涣夹形畔?,连同掌握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汇总填写《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登记表》,附上不良行为证明文件,逐级上报省建设厅信用办。
第十条 各县(市、区)信用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所在设区市信用档案管理机构上报《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登记表》和《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登记表》,各设区市信用档案管理机构应于每月25日至30日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和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上报省建设厅信用办,由省建设厅审定后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和变更情况记录期至终止从业时止,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记录期为5年。信用档案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在网站上查询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和良好行为记录在记录期内对外公布,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时间为一年。
第十二条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注册所在地在外省的,由省建设厅信用办将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其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由建设部审批资质或资格的,同时上报建设部。
第十三条 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认为其被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报送该信息的信用档案管理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报送该信用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报省建设厅信用办,省建设厅信用办审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答复。
第十四条 全省性建设类行业协会根据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对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协会根据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定等级情况,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