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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商品混凝土指导价格采集测算方式的通知

【 信息发布时间:2006-02-13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常 州 市 建 设 局

常建(2006)17

关于改变商品混凝土指导价格采集测算方式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实用性,使其更贴近市场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62月起,改变商品混凝土指导价格的采集测算方式。即由按预算定额规定套用动态人工、材料、机械等成本要素价格的计算方式,调整为直接按市场实际进行采价测算方式。以20061月份商品混凝土指导价格为例,经测算对比,在同口径、同原材料价格情况下,新采集测算方式比原方式每立方米单价平均下降15%左右。本次指导价格计算方式改变产生的差异并非市场价格波动,各方主体务必正确认识。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的价款确定和调整方式各不相同,因此,在2006225前签订且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若双方采用的是按各月商品混凝土指导价格和固定的让利幅度(下浮系数)结算价款方式,已履行的部分无需调整,未履行的部分应按自20062月份起各月的指导价格还原计算到原采集测算方式下的价格[原价格=新价格/1-15%]来结算履行期间的合同价款。针对其他类型合同,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原则,参照上述方法据实及时调整。

    2006225起,招投标的工程应正确编制标底,合理测算最高限价(拦标价),投标人应自主、合理确定报价水平和让利幅度。签订施工合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各类风险因素,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和调整方式。

    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应高度重视商品混凝土指导价格采集测算方式调整所产生的影响,在计价、定价时要认真测算,确保平稳过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共同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如遇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反馈。

                                                                   二○○六年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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