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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程造价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 信息发布时间:2010-10-25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苏州市工程造价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会员服务,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市工程造价协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发挥本会“服务、组织、协调”的职能,充分反映并不断满足会员的服务需求,努力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质量。

 

第二章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单位会员

(一)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教育、中介服务、建材生产及建材供应等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三)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

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工作者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要求协会维护其相关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如:优先在业务咨询、造价纠纷等方面获得优质服务,热情、耐心地帮助会员解决问题;赠本协会主办的《苏州工程造价信息》(月刊)全年期刊,免费在《苏州工程造价信息》上宣传企业、发布信息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二)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四)对工程造价管理和咨询行业发展建言献策;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可通过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苏州分网上下载入会申请表,并将填好的申请表送交本会秘书处。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审核入会申请。

第十一条对要求入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向理事会通报后注册登记,发给入会单位申请批准回执单,并在《苏州工程造价信息》上公布。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信息服务

(一)缴纳会费会员可获赠全年《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期刊1套;

(二)优先在《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免费为会员在《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期刊上进行企业形象、产品、服务宣传或刊登企业需求信息;

(四)优先或优惠提供工程计价信息和资料。

(五)提供会员单位在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及造价咨询资质年检等方面给予免费或优惠服务。

第十三条 培训服务

(一)优先或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会;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对外考察、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协调服务

(一)提供会员间横向交流与合作的协调服务;

(二)提供邀请、联系工程造价专家的服务;

(三)提供工程造价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的服务。

 

第六章 会 费

第十五条 会费收取标准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所需要的管理成本,以及协会今后发展的需要确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会费标准作出修改决定。会费收取标准为:

(一)单位会员会费

1、理事单位会费:2000--10000元/年;

2、会员单位会费:1000--5000/年;

3、特殊会费10000—50000

第十六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员应在每年的第7月份向本会缴纳当年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在拿到本会入会申请批准回执后的同时,缴纳当年会费。

(四)协会按照规定给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七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收取的会费实行专款专用,会费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1、会议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工作会、年会、报告会、学术会、经验交流会、研讨会、表彰会等。

2、活动费:调研、考察、参观学习、交流信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省内外来访接待费等。

3、印刷费:刊物编辑出版费、资料、信息、经验材料费等;

4、办公费:日常办公费、报刊、杂志订阅费、人员工资、福利、奖金、差旅费、房屋租赁费、车辆费等;

5、协会业务发展及固定资产投资费。

(二)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三)会费的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七章  会籍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发生组织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消和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电告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机构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需另行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如果三个月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自动退会的会员,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为本市工程造价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协会建设作出显著成绩的会员,本会将定期给予表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会员单位将建议政府管理部门在各项检查、评比中加分。并分别授予“优秀单位会员”或“优秀个人会员”称号。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行规行约的会员,视情节本会可给予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提醒、质询、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会有权按有关规定建议将会员的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相关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工程造价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国家民政部或政府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1022日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暨四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