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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造价咨询分支机构、单项业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信息发布时间:2011-04-26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201111

 

 


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造价咨询分支机构、

单项业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促进我市造价咨询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造价咨询分支机构、单项业务备案的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分支机构备案:

 本市以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经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核准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www.hipldhe.cn监管系统成功注册,并通过网上认证的30日内,持下列材料至我处办理告知性备案: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盖公司执业资格章);

4、专职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人事代理合同、劳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甲级企业分支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名,其他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乙级企业分支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名,其他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

  分支机构的专职人员应注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

5、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需满足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m²;

6、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二、单项业务备案

    1、本省外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登陆“江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单项业务备案;自完成业务之日起10日内,持下列材料至我处办理告知性备案: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盖公司执业资格章);

3)单项业务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复印件(盖专业资格章);

4)与委托单位签订的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复印件;

5)单项业务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书原件(不含附件)。

2、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首次应持企业营业执照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到省行政审批中心办理资质核验手续;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登陆“江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单项业务备案;自完成业务之日起10日内,持下列材料至我处办理告知性备案: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单项业务备案表》;

2)审批中心办理的资质核验手续证明;

3)与委托单位签订的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复印件;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盖公司执业资格章);

 6)单项业务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盖专业资格章);

7)单项业务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书原件(不含附件)。

三、分支机构设立手续完成后,就接受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现将我市已依法完成了分支机构设立手续的造价咨询企业名单公布如下:

1、北京长青升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甲级)

2、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甲级)

3、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甲级)

4、江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甲级)

5、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越分公司(甲级)

6、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甲级)

7、江苏苏亚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甲级)

8、江苏天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甲级)

9、江苏天宏华信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甲级)

10、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甲级)

11、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甲级)

12、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甲级)

13、江苏九九投资管理公司昆山分公司(乙级)

各分支机构及承接单项业务的企业应及时、如实按本通知要求提供备检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后不按要求备案的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地进市承接单项业务的企业,要及时调查摸底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部门统一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通过行业监管措施向社会通报并告之建设各方。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1-4-26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