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9-01-0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2019〕1号
关于在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合理使用浮动幅度系数的通知
各建设、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相关中介咨询机构: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及2014年江苏省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的通知》(苏住建价〔2014〕4号文)第五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13规范、各专业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以及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等进行编制,同时结合市场行情参照造价管理部门以往发布的合理浮动幅度系数合理确定, 招标控制价即为最高投标限价”。但在实际使用浮动幅度系数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对此理解不一。
为统一口径、简化操作,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根据工程项目的专业类型、复杂程度、造价大小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在0.95~1.00之间合理取定浮动幅度系数。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