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程未验收拒绝付款是违约
【 信息发布时间:2003-09-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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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开发公司(简称实业公司)与广西某建筑公司(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别墅区内的其中六栋别墅工程承包给建筑公司施工;工程竣工时,实业公司分四次支付进度款至工程总造价的80%,待双方结算完毕后,再支付除保修金之外的15%尾款,逾期则应向建筑公司偿付违约金。
建筑公司施工期间,按工程进度每月向实业公司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实业公司也如期四次支付进度款185万元。但几个月后,建筑公司在六幢别墅基本竣工,要求实业公司进行验收,并要求进行工程结算时,实业公司却以工程没有通过竣工验收为由拒绝结算。此后近五年里,建筑公司多次要求实业公司验收工程并催款,实业公司既不验收工程,又不支付工程款。于是,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实业公司偿还拖欠工程款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利息。
焦点:谁对工程未竣验收负责
在法庭上,建筑公司指出,建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土建工程,实业公司却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支付结算款,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应该按照合同支付结算款并承担违约金、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和其他损失。
但是实业公司认为,自己已经依照合同规定如期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185万元,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其余的15%尾款,按照合同约定,只有经过竣工验收,才能支付结算款,现在工程虽经验收但未获通过,因此不能支付尾款。至于利息,实业公司也认为既然没有交付,利息就不能开始计算。
这个工程的竣工验收究竟出现了什么问题?法庭在调查中发现,该工程完工后,确实已经组织过验收活动,但没有通过,而且一直到诉讼时也没有通过。但法庭在调查中也了解到,没有通过验收的原因并不是建筑公司所承担的那部分工程有问题,而是该别墅区的其他别墅楼因故拖延至今没有完工,整个别墅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才影响了建筑公司承建的六栋别墅的验收。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实业公司是否可以不付工程尾款呢?法庭认为,工程没有通过验收显然不是建筑公司的过错,责任也不该由建筑公司承担。实业公司在工程完工后近五年的时间里,仍以工程尚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是无理的,其行为也已违反了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实业公司偿付建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5万元以及违约金和利息。
不得利用竣工验收拖欠工程款
本案中的实业公司以工程未验收为借口拒绝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
我们看到,虽然在合同中,双方订明支付款项的条件是竣工验收,但根据法规,报验是建设单位的责任,作为建设单位的实业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推动竣工验收,但是实业公司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并没有履行这份义务。很明显,造成竣工验收无法实现的原因是在实业公司方面,既然责任在于实业公司,后果当然也该由他来承担。
值得重视的是,类似的情况在目前建筑市场中并不少见。而且很多情况下是建设单位的一种蓄意图谋--拖延竣工而达到拒付工程款的目的。因此,有关专家提醒广大建筑企业,在工程实践中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这种行为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