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4-02-2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各县(市、区)建设(建工)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下半年以来建筑材料持续上涨,特别是部分建筑材料暴涨给工程结算带来矛盾,更好地体现市场定价、风险共担的原则,督促承包方在建筑材料大幅上涨的情况下,组织合格材料,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省建设厅苏建定[2003]409号文对工程价款结算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现将该意见转发给你们,为确保该意见的贯彻落实,结合全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凡承包方以包工包料形式承担的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2003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都应按省意见办理,业主和承包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商定材料价款结算办法。
二、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采用调整价款结算的,材料价款仍按合同约定或施工期内平均价执行。
三、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风险金的工程,投标文件编制确定的单项材料价格与施工期内市、县指导价平均价相比,上涨幅度在10%以内的,单项材料价差由承包人负责,单项材料价差超过10%时,其超出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四、合同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风险金的工程,为简化工程结算,业主与承包人亦可根据施工工期长短,按盐市建字[2002]46号文件规定额度补充商定计取风险金。计取风险金后,超出合同约定的单项材料价差不再调整。
五、本通知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联系(联系人:张敬标,联系电话:8363544),以便妥善解决。
附:省建设厅[2003]409号《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意见》
盐城市建设局
二OO四年元月八日
主题词:建筑材料 价格 通知 转发件
抄 送:省定额总站
市建设局办公室 二OO四年元月八日印发
共?。?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