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5-04-1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于2004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的施行标志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和规则的确立,标志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这一常效机制的建立。
该办法共31条,主要内容为规章制订的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投诉主体、受理和处理投诉的机关、处理投诉的原则、投诉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及投诉受理、调查及处理的操作规程和具体要求,投诉的时效、投诉受理和处理期限、投诉处理的行政和司法救济等。
该办法适用范围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的投诉和处理活动。投诉主体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受理投诉和处理投诉机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进行确定。处理投诉的原则为公平、公正、高效原则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符合规定的形式和内容。
投诉不予受理的六种情形:
1、投诉人不是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法人投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无新的证据;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调查取证形式要求,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该法还规定了投诉处理的听证制度。
有关投诉的时效、投诉受理和处理期限的规定如下:
1、投诉时效为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2、投诉受理期限为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3、投诉处理期限为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2、规定了如下投诉处理方式:
1、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驳回投诉;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投标情况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理。
该法还规定了投诉处理的行政和司法救济,即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