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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走在半梦半醒间

【 信息发布时间:2005-11-28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作为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个实质性步骤,“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被许多业内人士视作为推行“最低价中标法”的前奏。尽管很少有人对清单招标的意义提出异议,但对市场趋热的最低价中标法,一些业内人士仍然在多种场合表露了各自不同的看法。那么,究竟应该怎么看待这一重大的、政策导向下的制度变革趋势?实践中它究竟还存在那些问题?制度完善的方向又在那里?

  “良序”还是“魔匣”

  从市场层面分析,推行最低价中标的市场趋势实际上早已显现。近年来,绝大多数外国政府和境外机构的对华贷款或投资项目都采用了这一国际通行的招标方法,国内有些地区也已经全面实施或正在积极试点这项制度。比如肇庆,早在1999年就在试点工程造价改革的基础上,推出了最低价中标法;杭州也从2000年7月开始推行“无标底招标”,之后一年间,累计完成无标底招标项目296个,中标的合同价平均比预算定额价降低了约15~20%。去年5月,厦门在多年探索清单招标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了最低价中标法。该市招标办主任陈锦良介绍说,实施最低价中标法的最初两个月里,当地建设工程招标的中标价比工程预算控制价平均降低23.86%。

  但人们同时还看到,在很多地方或工程,实施这一制度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加剧了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失去了应有的利润空间。

  据有关媒体披露,不久前世行贷款投资的华南某高速公路停工的原因就是中标价太低。该报道虽然没有透露这个项目具体的中标价,但据了解,招投标时其中一家国内施工企业的报价居然低于标底价30%。这种不计成本的低价竞争,令当时同场投标的国外建筑商大惑不解。近年来,不但外国机构贷款的工程项目多次出现类似情况,国内工程项目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情况更甚。在一些已经推行最低价中标法的地区,投标价低于预算控制价15%至30%的非常普遍,甚至中标价低于预算控制价30%至40%的也并不少见。

  与此相连的是:由于中标价太低,为了维持项目运转,有些企业采取了高索赔策略,有的甚至干起了偷工减料、扣克或拖欠民工工资、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等严重损害工程质量和民工利益的勾当。

  因此有人认为,与其说最低价中标法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造价创造了条件,毋宁说它是一个“逼良为娼”的“魔匣”加剧了市场的混乱状况。

  都是“最低价”惹的祸?

  最低价中标法究竟是“良序”还是“魔匣”?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实施这项制度的情况看,它不但没有这么大的恶名,甚至还被认为具有促进投资效益最大化、简化评标、抑制腐败、促进承包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等制度功能。为什么在我国就成为“祸源”了呢?

  浙江省建筑业协会秘书长胡绍曾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关键原因在于我国建设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太低,企业还没有成为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一方面,业主往往把最低价中标当成无限压价的好机遇,殊不知招标时依据的工程设计图纸只是“概念”产品,工程实物要通过成千上万种原材料、部件,经过科学管理、施工、安装而成,其成本价格也是客观的。另一方面,施工企业改革仍然滞后于市场的发展,习惯用计划经济的办法来对待市场经济的事物,往往先以低价拿到工程,然后用各种索赔手段,或者请领导出场协调,甚至用高估冒算、偷偷减料等办法来弥补低报价的不足。

  而据一些专家介绍,最低价中标法不仅是市场发育相对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一种具有较高市场效率的交易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它还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发育相对完善的标志?;谎灾?,只有在市场条件相对完善的环境里,它才能最充分地发挥其制度性的优势。我国建设领域的改革显然离市场化还有很大距离,在这种情况下过于急燥地推进这项制度,出现一系列问题也就在所难免了。

  除了上述客观原因外,让最低价中标背上“恶性竞争”骂名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对“最低价”的认识和管理存在严重误区。实际上最低价中标法必须严格禁止低于成本的竞标行为,这是我国《招标投标法》《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所明确的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但在实践中,这个问题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也没有实施有效的管理。在有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甚至公开表示,“只要是企业的自主报价,就是合理的”。

  制度完善的方向在那里?

  必须承认,目前我国实施最低价中标法还存在许多问题,这其中有市场发育不完善和企业改革步伐过于缓慢的原因,也有政府监管措施不到位的问题。由于交易方式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利益,特别是在这种交易方式影响到其中一方的生存时,如何有步骤地、谨慎地推进这项制度,应该成为政府有关部门当前必须考虑的问题。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最低价中标法本身的先进性是不应该被抹杀的。从市场发展的角度看,它应该成为我国建设工程交易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目标之一。因此,一些专家和企业界人士认为,所谓“谨慎”的态度也并不是消极地等待市场条件成熟,而应该在积极创造条件的基础上推动这项制度真正实施,包括:

  ——加快市场完善步伐,加大规范建设市场的力度,确保公开、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严格清出机制,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在招投标过程中应严格查处低于成本价的恶意竞标行为。

  ——目前各地制定的判别或限制低于成本投标的规定不少,但缺陷也非常明显的,突出问题是:专家评估的主观性有余,客观性不足;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结合不够,有的同类型的工程甚至是同一工程,不同的专家可能会评出截然不同的结果。在深圳,主管部门受理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中,涉及是否低于成本的投诉占50%以上。因此,最关键的是制订低于成本投标的判别原则、方法和程序。

  ——为保证最低价中标实施,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应该加快。比如:保证担保制度,目前除了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的履约担保之外,实际上还应该应大力推进与之对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以确保承包人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能够顺利取得相应报酬。

  ——对企业来说,必须加快改革,特别是要加快以造价为管理中心的改革。在真正实现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同时,强化管理,降低成本,在国家定额指导下做好本企业报价定额的制定工作,主动适应新的市场条件下的竞争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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