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标准化现状和发展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杨瑾峰
建筑节能标准化是建筑节能的技术基础和技术保证,继续贯彻落实“制定并强制推行更加严格的节能、节水、节材标准”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更加注重发挥标准规范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对全面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节能标准化的现状
我国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无论建筑节能材料、节能设备的研制和生产,还是节能技术在建筑上的推广应用,都是近二十多年逐步发展起来的。但是,这项工作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和发挥了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作用。1986年,建设部批准发布了我国第一部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北方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创了我国建筑节能标准化的先例。1992年,《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的发布实施,又进一步对公共建筑推行节能技术进行了新的尝试。1998年,《节约能源法》实施后,建筑节能工作被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建设部以居住建筑节能为重点,先后组织开展了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外保温等二十余项建筑节能工程标准和产品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同时,发布了《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立了建筑节能验收备案制度,加强了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使建筑节能标准化得到了全面发展。特别是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后,围绕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要求,建筑节能标准化得到了迅速、全面、深入的发展。标准体系日臻完善、标准水平不断提高、实施标准与监督标准实施的力度明显加大,建筑节能标准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更加显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节能标准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以建筑节能专用标准为核心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建筑活动,不仅涉及到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既有建筑改造,而且涉及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检测评价、使用维护和运行管理等方方面面。我国建筑节能标准从采暖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起步,逐步扩展到了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从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起步,已扩展到各气候区域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从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标准起步,开始向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检测、能耗统计、节能建筑评价、使用维护和运行管理全方位延伸,基本实现了建筑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领域的全面覆盖。同时,建设部启动了工业建设领域节能标准的编制,《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范》、《水泥工厂节能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加工厂节能设计技术规范》等十多项标准发布实施后,建筑节能标准将进一步覆盖建筑工程的各有关领域。
国家在不断扩大建筑节能标准覆盖范围,实现建筑节能专用标准齐全配套的同时,组织开展了大量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标准规范的制订、修订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有关建筑性能评价和耗能系统运行管理的标准,如:《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城镇供热系统评价标准》等;二是有关节能产品的性能、质量和检测标准,如:《外墙内保温板》、《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建筑外门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延时节能照明开关通用技术条件》、《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等;三是可再生能源利用标准,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等。这些标准从不同的角度,为建筑节能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与建筑节能专用标准共同构成了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的构架。
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全面开展,建筑节能标准化呈纵深发展态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开展的深度和广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近几年来,围绕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等重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普遍重视并加大了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力度,特别是建设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印发后,各地突出建筑节能标准化重点,全面推进了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一是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各地普遍组织制定了建筑节能方面的地方标准和实施规程。根据各地备案的地方标准情况,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批准发布了96项建筑节能的地方标准和实施规程,北京、天津、山西、河南、河北等省市,建筑节能标准基本覆盖民用建筑领域,而且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实施或局部实施了节能65%的标准;二是根据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建筑节能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普遍提高了广大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以2005年《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培训为例,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年共举办宣贯、培训班240余期,培训人员近4万人次。四川、山东、云南等省,通过组织全省范围的动员或建筑节能专题讲座,促进了市县建筑节能标准实施工作的开展;三是围绕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组织开展了相关配套的标准设计、计算软件等的编制和推广应用,为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水平提供了基础保证。
3、建筑节能法规、制度逐步完善,建筑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初步形成长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是建筑节能标准化目的和手段,也是发挥建筑节能标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作保障。从《节约能源法》发布以来,特别是经过2005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建筑节能法规、制度更加完善,建筑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的长效管理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在法律层面:《节约能源法》规定了实施建筑节能标准和监督标准实施的总要求,即: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备案。已报国务院的《建筑法》,也专门就建筑活动实施建筑节能标准作出了规定。建设部于2005年11月发布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详细地规定了依法实施建筑节能标准和监督标准实施的具体要求,同时,组织起草了《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在政策层面:印发了《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工程验收备案等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在操作层面:2005年底,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以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为主,组织10个检查组,督察了4个直辖市、26个?。ㄇ┑氖』岢鞘校ㄗ灾吻赘?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80个建筑工程项目,并对其中30个存在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问题的项目发放了执法告知书,有力地促进了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
建筑节能标准化面临的形势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本世纪头二十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努力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矛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十一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主要任务。我国正处于建筑业快速发展的时期,城乡既有建筑总面积达400多亿平方米,到2020年,我国城乡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其建造和使用都将消耗大量的能源。建筑节能已经成为缓解我国的能源供应紧张、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
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的方面很多,需要有一系列完备的政策措施相配套,建筑节能标准化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的高度曾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注重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制定并强制推行更加严格的节能节水节材标准;建筑节能潜力巨大,要从法规、标准、政策、科技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部门协调,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在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各行业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标准,推进节能降耗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发展节能降耗产品和节能省地型建筑;要大力推进降耗为重点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耗材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在2005年底召开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汪光焘部长指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制定政策和确定工作重点时,更加注重科学发展,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和分类指导,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更加注重发挥标准规范和科技的引导作用,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总体来看,建筑节能标准化正面临着一个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期,领导重视、社会关注、组织号召、广泛参与。但是,从目前建筑节能标准化发展的现状看,还存在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从事建设活动各有关方面的标准化意识问题,仍然是困扰建筑节能标准化深入发展的关键问题。
标准化的任务是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推进建筑节能标准化,发挥标准化对建筑节能的引导和约束作用,需要围绕标准化的任务,切实做好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工作。目前,随着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从事建设活动各有关方面的标准化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各有关方面已经普遍认识到了标准化在建筑节能工作中的重要性,无论是在标准的制定、实施还是监督方面,都投入很大的热情,但从实际发展的状况看,这种意识还只能是刚刚开始或者是表面的,有热度尚缺深度。如在标准的制定方面:认为标准规范不完善,要求尽快制定有关标准的呼声很高,而愿意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很踊跃;国家财政设立了专项经费支持国家有关标准的制定,而不少地方标准制定的费用还是零,标准的水平和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再如在标准的实施方面:自觉性还没有真正得到提高,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还大量存在;不注重标准宣贯培训的质量和要求,作表面文章的有之、应付推诿的也有之。又如在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方面:管理职责不清、赏罚处理不明、机制运转不灵活、强制性标准的威慑力不强等,在不少的地方仍然存在。因此,开展好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其难度也不容忽视。
建筑节能标准化发展的重点
1、继续完善标准体系,更好地实现建筑节能“有标可依”。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是继续加大力度,组织开展民用建设领域有关节能标准的编制,提高建筑节能标准的配套水平。目前,已纳入标准编制计划的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筑能耗统计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城市供热规划规范》、《城镇供热系统评价标准》、《蓄冰空调工程技术规程》、《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即将纳入标准编制计划的有《节能建筑评价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既有建筑设备工程检测、鉴定与改造技术规范》、《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等。这些标准在近1~2年批准发布后,民用建设领域的节能标准基本上齐全配套。二是推进工业建设领域节能标准的编制,为落实“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各行业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标准”,推动工业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依据。目前启动的十多项节能标准,主要是一些高耗能行业的工艺设计标准,未来需要逐步向工业厂房、库房、其他工业行业等领域推进,同时,完善高耗能行业的节能标准体系。
2、加强建筑节能标准的宣贯、培训,进一步提高建设领域的标准化意识。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历史机遇为契机,围绕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有关重要标准,采取动员、研讨、座谈、培训以及新闻宣传等多种形式,适时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标准的宣贯活动。目前,《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已纳入近期重点宣贯、培训的工作计划。《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筑能耗统计标准》等批准发布后,建设部将继续部署其宣贯、培训工作。通过对建筑节能重要标准的宣贯、培训,提高广大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水平和能力,在建设领域营造一种关注标准、参与标准、学习标准、掌握标准、自觉执行标准的良好氛围。
3、支持、鼓励和引导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运行机制。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或实施规程不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全部,而且由于这项工作主要集中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因此也只能是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的一小部分内容。组织建筑节能标准的宣贯、培训,完善标准实施的配套手段,解释、反馈、协调标准实施中的技术问题,开展标准实施的经常性监督检查等方面,仍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开展,而且这些工作应当是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的重点。目前,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发展态势很好,但广度不够,深度不到位。不少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停留在制定地方标准上,技术力量不够、标准经费匮乏,地方标准在国家有关标准基础上低水平重复状况比较突出;标准的制定、宣贯、培训、实施监督各自为政,缺乏综合协调,经常性监督检查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大部分省、自治区的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的标准化管理职责,缺乏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组织建筑节能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和监督检查也还停留一事一办的状态。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所反映出的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建设部领导的关注,近期将进一步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对策,促进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4、强化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实现“有标必依”、“违规必究”。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直接反映建筑节能工作状况,有关的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以及管理的措施等,目标都是围绕落实建筑节能标准而展开的,只有建筑节能标准得到了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才能产生实实在在的效果。以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为抓手,既是长期以来推行建筑节能的经验,也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关键。开展建筑节能标准督察活动是实现以标准为抓手的重要手段。根据已开展的全国建筑节能检查情况,效果十分明显,不仅强化了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而且促进了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高了从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标准化意识。按照建设部领导的要求,近期还将继续开展全国建筑节能检查,并将逐步使建筑节能标准督察活动成为一项经常性的活动,强化对建筑节能的监管力度,保证建筑节能取得实效。(转自《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