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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等四部门要求环境敏感区禁止和限制影视拍摄

【 信息发布时间:2007-03-16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近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さノ坏然肪趁舾星笆优纳愫痛笮褪稻把菀栈疃芾淼耐ㄖ?,环境敏感区今后将根据不同分区实行禁止和限制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据悉,近年来,一些影视制作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存在追求大投入、大制作、大场面的倾向,有的不惜以过度消耗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高票房收入,这既有悖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也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影视拍摄导致自然?;で?、风景名胜区、文物?;さノ簧苹涤牖肪澄廴镜奈侍馊找嫱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通知》规定,在自然?;で诵那突撼迩?、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在自然?;で笛榍?、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各级文物?;さノ槐;し段?,严格限制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限制类区域内搭建和设置布景棚、拍摄营地、舞台等临时性构筑物的,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通知》要求,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和要求,拍摄和演出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和设置的布景棚、营地、舞台等构筑物,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并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通知》强调,未经许可,擅自在自然?;で笛榍?、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文物?;さノ槐;し段诮杏笆优纳愫痛笮褪稻把菀栈疃?,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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