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7-04-0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产权改革背景下的造价咨询理念创新
吴永辉博士
(伟历信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
(香港湾仔爱群道32号爱群商业大厦17楼)
(电子信箱:ng.wingfai@widnell.com.cn)
经过近四分之一个世纪以来的变迁,中国经济正逐渐走到“市场"和“产权”互相配合的道路上来,其中最主要的一个特征,便是企业作为市场的组成部分,不仅负责整合市场资源,其自身还接受各种形式的产权改革,使得从新古典经济学意义上说,企业制度也成为改善市场效率的一个可变因素。
由于缺乏以民营企业为基础的自由经济,中国的产权改革自一开始便陷入两难处境。如果仅为维护“政府退出”,通过私有化证券(voucher)将国企转变成民企,则强势国企收购者势必瞬间席卷全民财富,造成更无效率的民企,对国家经济发展遗害至深。如果仅为维护“出资人退出”,通过管理层收购(MBO)改善国企经营绩效,则又容易因自定价格问题而让管理层化公为私。前苏联政府迅速放弃在经济领域中的权力而导致寡头垄断;中国政府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去年在“国退民进的盛宴"声讨中叫停MBO,便是这种处境的真实写照。
鉴于“政府退出’’涉及的权力转移是无法定价的,也鉴于“出资人退出”涉及的定价必须在法律到位情况下才具备市场交易意义,如何消解两者的矛盾,使“市场带动产业,产业促进企业”这一产权改革目标得到最大程度的实践,英国政府在包括基础设施、航空、矿业等公营事业中所倡行的私有化模式,似乎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它设定一种职业经理人制度,在产权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持续et g.~营绩效。职业经理人则由董事会通过资产增值、盈利率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估。其次,政府将经营良好的公营事业上市,并规定将若干比例的股份面向公众发售,避开由于资本集中而形成强势收购者的问题。其三,政府保留住一股黄金股(golden share),使在包括解雇工人、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上拥有否决权。
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的设置和“国资法”的即将出台,正是其产权改革对境外企业制度的有效借鉴。一方面使用市场价格聘用职业经理人,保留政府权力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市场定价,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正是在这种国资体制的产权改革背景下,中国建设事业开展了它近50年来最重要的造价咨询理念创新,并表现在以下的两个方面。其一,出资人概念的出现诱发了法律缺位下的定价问题。尽管国家设置了有形市场的交易中心,企图通过中介机构完成公平的承发包交易,但鉴于建设事业的产品个性化而市场又严重割裂,致使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难于是整一的,这样就不能让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价值。其二,“政府退出”概念的出现诱发了政府权力缺位下的管理对接问题。尽管国家设置了行政许可法,企图通过脱勾改制培育中介人制度,但鉴于包括专业保险、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工程保险等社会化的担保制度仍未真正被建立起来,垂直和水平管理之间的断层仍然有赖于政府群体的补充和填平,因而削弱了中介人的独立性。
解决这两方面问题的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法便是:在承发包市场层面上做到充分“金融体制化”,使法律缺位下承发包交易可以整一方式在事务所中进行,从而形成反映市场价值的价格。然后通过事务所的全球联网经营方式,形成世界价格系统,使建设事业也成为流通领域的一部分,让更多的建设资源在其中得到货币化。就这种意义而言,造价咨询的要务并非是算量计价,而是将某种投资意向转换成流通资源:它既可以是项目目前的总体发展价值,也可以是项目未来的租金承诺。因此,“合同+造价”的整一方式大大加强了建设事业的资源流动性,并弱化其区域封锁行为。
其次,在中介入层面上也必须做到充分“职业道德化”,使政府权力缺位下中介入可以专业方式重建诚信系统,从而形成第三方监管的委托关系。然后通过非政府组织性质的专业学会制度对中介入进行职业操守的约束,使建设事业的工作流程得到高度统一的同时,也利用专业疏忽(professional Negligenee)这一原则来衡量中介人的绩效。最终的目的是将对造价咨询人员的要求与例如是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等专业等同起来,并互为支援形成一个强大的跨行业解释力量。就这种意义而言,造价咨询的定位并非是业主雇员,而是规范业主行为的第三方:它既可以是合同的仲裁人,也可以是可比价最重要的判断方。因此,“垂直+水平”的协调方式可以填平大量管理的断层,并使造价咨询形成质量和进度之外的第三种有效的制衡力量。
金融和道德因素在造价咨询行业中的交汇,使它获得一种双重性。一方面,充分的“金融体制化”无疑更倚重设计的跨境活动,因为设计的逻辑将成为分解造价咨询的惟一依据,而其中设计任务书概念的确定,又是构成价格积累的惟一基准点。另一方面,充分的“职业道德化”则无疑消解了政府在建设流程中的中心性作用,因为案例的积累将使得第三方的解释具备坚实的判断基础,为争议的解决建立更为合理化的方式。
强调事务所的市场功能和专业人员的独立性,正好说明造价咨询的服务行业性质。这颠覆了企业制度中对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培育和对股市公信力的追求,进而改变了政府在其中的干预作用。因为当后者面对的是制造业生产规律,更多地考虑实践“取之于民,还之于民”的财富分配问题时,前者则更关注制造财富所必须的改善市场效率的手段。
工程量清单的出现,使法律定价缺位和政府权力缺位下,“经济一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和“法律一垂直管理+水平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找到了一个最重要的载体。它表现在通过工程量清单的量化过程。一方面使设计任务书的商务内容迅速被“虚拟化”,达到可以随时投放进市场交易的效果。另一方面,以专业学会主导,而以业主、承包商、顾问方组成的工程量标准计算方法编制委员会的做法,可以很好地填补政府退出后的解释空间。因为清单估价、清单算量、清单招投标、清单评标、清单包干、清单变更、清单付款、清单结算等,局部和一体地形成可以垂直伸延的流程链条。
因此,以工程量清单为切入点的招投标制度改革,也应被视为国家建设事业改善市场效率的一种制度。一方面,它响应了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另一方面,它又顺应了国资体制向惟一产权所有者方向的变化。前者有助于改变目前政府与企业对立的境况,让政府可以真正运用经济杠杆管理国家经济;后者有利于建立统一的报价体系,改变目前企业内部规定的差别对待的做法。
但更重要的是,清单制度的介入从根本上将造价咨询行业改造成真正意义上的服务业,服膺了国家加入WTO将工程造价咨询划入服务部门的承诺。首先,清单使总体造价的预控成为可能。通过成本规划将控制指标分解到分部分项的工程量,有效地对设计阶段的造型和选材进行多指标的性价比经济论证,避免了目前限额设计的单一指标做法的弊端。其次,清单有助于建立一种全过程的造价管理模式。一方面它在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招投标文件之间设定一种有机的联系,便于对照检查。另一方面它又防止将某一设计阶段隐藏的不合理性延伸到下一阶段,减少下游作业的困难。其三,通过高度标准化的招投标文件的编制,清单使企业便于积累投标价格。这纠正了目前国内造价信息只能判断价格走势而不能贴近供需变化的积累方式。其四,在配合相应的承包合同的改革下,清单也有利于风险的转移。一方面通过清单可以计算建材涨价的幅度,从而通过合同条款进行有效转移。另一方面,在招投标阶段实施常规综合单价的报价形式,可对重大变更进行预审,避免变更付款成为变相的索赔。其五,当带设计的指定分包日益变得数目众多而为项目带来合同界面的问题时,清单的选择性使用,例如只列项目不附工程量(机电专业)或只框算表面面积(玻幕专业),可以保障业主在议标时的主动权。第六,清单的使用,有助于建立项目为本的管理模式,让业主、顾问公司、总包、指定分包都可以在相同设计基础上编制的清单进行项目管理,例如建筑师和造价咨询公司以此为基础进行评标,监理和造价咨询公司以此为基础安排中期付款等。
然而,为了完善以清单为载体的造价咨询行业的转型,我们还必须从目前的“造价验收”制度转移到境外通行的“造价认证”制度来,用以确定造价咨询行业的核心价值,而这就有必要从理论层次上改变目前“社会平均成本”的概念为“第三方监管”的概念。
现行的“造价验收”制度来自于国家在计划经济年代积累的一套工程消耗量,它不仅为了防止恶性竞争而建立一个客观的参照系统,而且还可以在让利下浮的机制下允许一定程度的竞争行为。从良性的一方面说,它纠正了不平等的信息垄断,也抬高了竞争的技术平台。但这却不利于“市场量化风险”,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三方监管”的机制的出现。由于后两者都是促进市场资源流动所需,无法寻求市场解释清单的改革就很容易返回政府解释的老路,形成清单与定额,而非与单价说明和建筑合同配套的局面。无法与单价说明配套,将不利于创新竞争,在量价分离的体系下抑制技术的进步;无法与建筑合同配套,将无助于划分市场风险,为清单进一步向可计算/不可计算原则的过渡扫除障碍。而这两者都并不是“市场”和“产权”在建设事业的经济改革中互相配合的初衷。
回顾国家上个世纪二十年代引进国外建筑师制度,或者八十年代因应FIDIC的引进建立监理制度时,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咨询行业在国内的诞生,往往因为受制于“市场量化风险”和“第三方监管”的不配合而走上崎岖的道路上。前者承担了过度的道德风险(例如建国后有关民族形式的争论);后者则模糊了政府与企业的界线(例如监理是政府抑或企业的代理人)。两者都可以带来深刻反省的效果,但它却对造价咨询行业显得特别重要,因为造价咨询行业正是应对法律定价缺位和政府权力缺位产生的中介行业。当建筑师可以通过弓I进大量国际样式设计回避文化诠释的道德风险;当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往事前阶段收缩转化成“代建方”回避与政府冲突时,造价咨询却必须直接面对“金融体制化”和“职业道德化”的双重制约,在融合市场和企业关系的同时,还必须守护着政府和市场的分界线。
于是,当工程量清单带动的体制改革将建设事业改造成服务业时,造价咨询人员必须被改造成职业经理人,而造价咨询事务所也必须被改造成招投标市场,使符合国家过渡经济体制的需要。一方面是经济的,因为通过清单构建的财务平台是通向资本市场的。另一方面是经济的,因为通过清单构建的合同平台是通向诚信系统的。而这将迫使造价咨询行业脱离工程行列,进入经济和法律的范畴。它有别于制造业的技术经济,因为制造业生产面对的只有一个成本控制的目标,用以应对艰辛的市场价格波动,而建设事业却是多目标运行的,以保证不会出现管理断层。为此,整个造价咨询行业的教育和工作方法都必须建立在“去技术经济?quot;的基础上,以达致将经济和法律作为造价咨询的核心内容。
首先,从经济教育来说,它必须摒弃工程学中的参数决定原则,例如数学建模,而转换成以经验指导的可比原则。即是说,只要曾经存在过一次交易案例,则其成交价可对下一个相类似条件的交易具有指导意义,这是应对建设事业个性化产品、一次性团队、割裂市场所产生的价格差异的有效方法。因为倘使千差万异的生产手段混入其中,形成“等价有偿’’的这一观念后,很容易便阻延交易的畅通。而在市场条件下,商品交换正是创造市场价值的最佳途径。但更重要的是,在“全球市场,单一行业”的要求下,市场交换在加快的同时,
还需有效地拉开市场价格,使得竞争者哪怕是最微观的差别,都在价格的分殊
化中获得放大,而这正是造价咨询的主要经济职能。
其次,从法律教育来说,它也必须摒弃政府解释原则,例如社会平均概念,而转换成经验指导的“一事一论”原则:即是说,只要曾经存在过一次诉讼案例,则其法律判例可对下一个相类似条件的争议事件具有指导意义。这是应对建设事业生产周期漫长、团队分工精细、政府干预全面所产生的价格滞后的有效方法:因为倘使“一刀切”的政府解释混入其中,形成“平等互惠”的这一观念后,便很容易使民间商业活动蒙上泛道德色彩。而在第三方监督条件下,巩固产权才是法律解释的终极目标。但更重要的是,在“公义必须被看得见”的要求下,法律解释在巩固产权的同时,还需有效地延伸法律解释,使得每个案例都可以随着社会价值的变迁得到修正,且在最大程度上体现当时社会意见的伸张,而这正是造价咨询的主要法律职能。
在将经济和法律安置在造价咨询行业的核心,以完成“去技术经济化”的同时,造价咨询行业的工作方法也必须获得一次空前的飞跃。在经济条件要求下便是获得一套基于市场竞争的工程单价,用以放大设计方案中存在的差异。另一方面,在法律条件要求下,便是使用一套基于法律解释的流程,奠定清单在制定全过程造价管理中的贯穿性作用。这种工作方法解决了定额体制下由于政府规定支付办法而弱化合同管理的作用。最终的工作成果是:所有支付方式都有单价和工程量配套,实践了“市场产生价格,合同约束支付”的管理目标。
对于象中国一样的大国而言,造价咨询理念的创新及其更新,必然随着其产权改革模式的变化而亟需一种城市逻辑与之相对应。一方面,它的内部工作流程分解必须与跨国公司的工序外移取得一致。另一方面,事务所的布点,也必须与跨国公司的地理扩张模式互相吻合。两者在强化全过程服务和与世界城市关联的同时,也弱化现行国内资质限定的方式,从而使造价咨询走上一条真正市场化和全球化的道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