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对方不认可 判决给付工程款
【 信息发布时间:2007-09-3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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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顺义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冯某工程款2万元。
2003年,张某将其承包某工程中部分项目交予冯某施工,但张某未及时结清应付冯某的工程款。2004年1月20日,张某为冯某立下欠据,欠据载明:今欠冯某工钱2万元人民币。落款人为张某。现冯某持此欠据,要求张某支付所欠工程款2万元。
在庭审中,张某称,2004年5月16日,冯某找到我,说其欠据已丢失,于是我就为冯某补了一张欠据。又于2005年2月19日,我在家里将2万元给付了冯某,并收回我为其补打的欠据。对于冯某持原欠据要求我再支付其2万元,没有道理。张某在法庭上出示张某本人于2004年5月16日书写的欠据。欠据载明:因冯某欠据丢失,现补此欠条,前面的欠条作废,欠工程款2万元。欠款人:张某。对此,冯某经质证表示不予认可。而张某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
法院认为,张某的辩解主张,仅以自己书写的欠据为凭,不足为据,法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