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7-12-0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日前,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共有资质申请、申请材料、资质受理审查程序、资质证书、监督管理、有关资质标准指标说明、过渡期的有关规定等七大类四十七条。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内容是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检查。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要求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意见》着重强调过渡期的有关规定,要求在《意见》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同时规定,在过渡期内,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不超过5项,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得增项总承包资质;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对于特级资质企业的过渡期,《意见》规定,在《特级标准》颁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自《特级标准》发布之日起设三年过渡期。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3月13日。过渡期内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过渡期届满三个月前,企业应按照《特级标准》重新申请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过渡期内,持原特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提出资质分立、改制申请的,在原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基本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对分立、改制后的企业除特级以外的其它资质全部进行重新核定,但原企业特级资质的注册资本、人员等条件必须满足原特级标准要求。
《意见》还规定,在项目经理过渡期内,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与建造师注册证书暂同等使用,其中一、二级建造师暂与同等级项目经理相对应,三级项目经理暂由企业自聘。《意见》实施后,申请特级资质的,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进行审批,申请其它资质的,仍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