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8-04-0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征求意见稿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工程技术等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主要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听取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的说明。
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规划审查小组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肪秤跋毂ǜ媸橛邢铝星樾沃坏?,审查小组应当对其提出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的建议:(一)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需要进一步论证的;(二)引用资料、数据失实,或者分析、预测方法选择不当的;(三)预防或者减轻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五)其他在内容上有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不得予以通过:(一)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显不合理或者错误的;(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且确实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其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的比较分析;(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分析;(三)对规划实施的意见与改进措施。
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さ扔泄夭棵拧9婊凳┕讨?,未严格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导致该规划实施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