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宿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正式批准出台。
新的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文件中规定凡2008年2月1日以后交付使用的商品住宅,业主已经缴纳维修资金的,凭维修资金收据到代管部门办理多退少补手续,2003年6月12日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发布的《宿迁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宿财建〔2003〕19号)同时废止。
同时,在维修资金收缴标准方面文件做了重大调整,商品住宅的首期维修资金收缴标准由房价款的3%调整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50元每平方收??;商业用房的首期维修资金收缴标准由房价款的2%调整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50元每平方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