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招标办出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新建建字[2005]34号)的补充规定
【 信息发布时间:2008-04-1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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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公正性、适应性和合理性,伊犁州招标办结合我州的实际情况,经过半年的建筑市场调查、摸底和可行性评估等科技攻关工作并参考国内部分省(市)的先进经验,吸纳了疆内部分地、州的先进作法,于近期研制并出台了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2005]34号的补充规定已上报自治区建设厅招标办备案。同时,征求了自治州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州监察局与州建设局联合下发了该补充规定,要求2008年元月起在州直各县(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该补充规定所确定的评标内容由技术标、综合标、商务标等三部分组成。企业获奖、项目经理获奖等内容将列入综合标范围内,该补充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提高我州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适应性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伊犁州的建筑市场秩序奠定良好的基础。补充办法实施以后,不仅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体提供规范的行为标准,同时也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提供了可靠保障,伊犁州招标办全体干部职工将团结一致,拼搏创新,在州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关怀下,努力使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应有的贡献。(伊犁州招标(执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