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8-04-2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记者:《城乡规划法》中,“城乡规划”的基本概念如何界定?
唐凯: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
记者:《城乡规划法》中所称的城乡规划,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唐凯: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记者:体现了什么突出特点?
唐凯:这部法律确定的法定城乡规划体系,体现了一个突出特点,即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得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规划作为政府的职能,第一不能超越其行政辖区,第二不能超越法定的行政事权。如果把城镇看作空间上的一个点,把国家、省、县看作空间上的一个面,则可把城市、镇、村庄的规划理解为对点上建设的管理,把国家、省、县的规划理解为是从面的层次上协调若干点上的建设开发活动。两方面的职责都是不可缺少的。
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也同样存在点与面的关系。市县政府需要协调乡镇的发展,省(自治区)政府需要协调市县的发展,中央政府需要协调各省区的发展。各级政府都要从实施科学管理的需要出发,制定和实施本级政府的规划。
记者:下位规划不得违反上位规划,有何现实意义?
唐凯:在城乡规划体系中,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是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有利于理解各层次规划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上位规划体现了上级政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要求。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政府层级管理体制,上位规划代表了上一级政府对空间资源配置和管理的要求。因此,下位规划不得违背这些原则和要求,并要将上位规划确定的规划指导思想、城镇发展方针和空间政策贯彻落实到本层次规划的具体内容中。
第二,上位规划代表了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呈现出网络化、区域化的发展态势,单个城市将在更大范围内受相关城市和区域发展的影响和制约。上位规划从区域整体出发,编制内容体现了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三,上位规划有助于协调和解决城乡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上位规划从区域视野出发,制定各城镇必须遵守的发展建设行动准则,有利于减少下位规划在资源分配和布局上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解决单个城市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