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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发布时间:2008-06-1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必须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强化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水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问责制。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治理太湖的工作责任。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研究制定有利于太湖治理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开展太湖地区主要排污权初始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建立有序的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