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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要求燃气设施与过渡安置房同时使用

【 信息发布时间:2008-06-25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日前,甘肃省建设厅下发通知,对过渡安置房配套燃气设施(临时)建设作出安排,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主动工作,确保燃气设施(临时)与过渡安置房同时使用。

  通知要求,过渡安置房配套燃气设施(临时)建设由受灾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水、电、路、消防等基础设施同步进行。原则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确定的标准配置燃气设施,也可根据过渡安置房坐落地区居民燃料结构状况,合理确定炊事及洗浴方式。灾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燃气设施(临时)建设补助资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过渡安置房燃气设施建设管理的监管,结合实际制定过渡安置房燃气设施建设管理的措施。将过渡安置房燃气设施的建设管理纳入过渡期城市建设工作计划,向过渡安置房住户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切实防范因燃气设施使用不当而引发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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