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积极探索城市棚户区改造之路——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典型经验系列报道之九
【 信息发布时间:2009-02-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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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有100余万户、300多万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居住在生活环境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灾害隐患大的棚户区。2008年,该省省委、省政府开始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使12.6万户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强化组织领导,为棚改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该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解决民生问题,把百姓翘首以盼的“民有所居”、“居有其屋”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的10大工程之一,把棚户区改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突出位置。
省政府成立了“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省长栗战书为组长,副省长杜家毫、于莎燕为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城市棚户区改造推进办公室。各市(地)、县(市)也都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人成立了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或推进办,明确责任和分工。
各地市实行棚改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其中,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一年来先后召开市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书记市长专题办公会、棚改领导小组会达30多次,专题研究部署棚改工作。
省政府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副省长杜家毫、于莎燕多次带队深入各地督导检查棚户区改造工作,了解各地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指导解决实际问题。省政府组成4个督察组,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制定优惠政策,为棚改顺利推进提供政策引领
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政府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2008年在新增财力中安排2亿元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2009年以后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其中,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该省规定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优惠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必须达到总规模的30%以上。
黑龙江省省政府投入2亿元棚改以奖代补资金采取预借方式支持各地,年底前通过考核,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兑现奖补;采取省财政担保推进开行贷款工作;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采取银行贷一点、财政补一点、政策扶一点、企业助一点、群众筹一点、市场开发让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各地则结合本地棚改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地棚改优惠政策和配套文件。
创新保障措施,确保棚改有序推进
黑龙江省各地主管部门在棚改中勇于实践和探索,不断创新保障措施,确保了棚改工作的扎实推进。各市(地)政府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每片棚户区逐户排查,摸清棚户区改造数量,使棚户区改造有科学规划依据,实现了当前建设和长远建设布局的有机统一、紧密结合。
各地实施棚改项目行政审批“一条龙”服务和快速绿色通道服务。哈尔滨市规划、土地、建设、房产等涉及城建项目的各个审批部门,共同打造棚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现联合办公、现场办公、会议联审,把审批服务送到棚改第一线,合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并把行政效能监察贯穿棚改审批服务全过程。如绥化市对棚户区改造中的手续办理和税费交纳实行特事特办,一切手续优先办理。
在保证速度的同时,各地严格标准,确保了工程质量。齐齐哈尔市所有的小区楼房设计没有厢楼,楼房之间的间距控制在楼高的1.6倍—1.8倍,小区绿化率不低于40%,明确规定了棚改建筑材料统一标准、质检部门逐楼专人负责、提高抗震标准、严格进行验收,确保居民按时回迁,保证回迁房屋质量。绥化市把棚户区改造与新城区建设结合起来,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对小区全面实行绿化美化,着力打造“宜行、宜居、宜养”的现代生态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