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做好推行工作。该文本自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时,应参照《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要求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其中,《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条款》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