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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乡镇公有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下工程须招投标

【 信息发布时间:2006-05-22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常州市实施《关于村镇(街道)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标的50万元以下的工程也一律“进笼子”参加公开招投标,有效防止了腐败现象。                
     乡镇(街道)公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多数标的不会超过50万元,现有法律法规对这些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和质量、资金、安全管理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逐渐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个别乡镇甚至将超过50万元的建设项目拆分为几个项目,以此规避监督;有些乡镇采取条线管理,无统一扎口管理部门,极易造成权力失控;有的乡镇随意变更工程项目,随意增加工程附属项目,不按规定要求施工;有的乡镇竣工后不审计,或者审计机构不具备资质,或者不以审计结果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等等。 
  《规定》明确,公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国家资金、村镇(街道)集体资金及国家、集体和私人共同投资而国家、集体资金投资比例超过50%的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对招标发包过程实施监督,建设单位到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发包手续。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工程,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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