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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宿迁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通知

【 信息发布时间:2011-03-02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宿建发〔201143


关于调整宿迁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通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税务部门税率和施工企业缴纳税金的实际情况,对我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及修缮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调整如下:

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8 %

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41%;

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执行3.28%

本通知201131执行。31日后发布招标文件、依法不招标的工程以及办理竣工结算工程一律执行新的税金费率。

本通知由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税费率  造价  通知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2月28印发

共印6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