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4-04-1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通建价[2014]10号
关于开展2014年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和《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4年5月1日起组织全市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范围
凡持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且证书编号前三位是苏06、苏07、苏08、苏09、苏10者,均需参加2014年度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
二、验证受理
验证受理时间从2014年5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分为二个批次受理:
第一批次的验证时间为: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申请人为继续教育课时修满,工作业绩符合要求,无违法违纪以及在工程造价从业中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持证人员。
第二批次的验证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申请人为继续教育没有达到规定学时要求的。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于2014年4月底开通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系统,届时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人员可在网上进行相关学习,补足继续教育学时,以便参加第二批次验证。
三、验证程序
1、造价员登录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www.hipldhe.cn)“造价员管理系统”,在“资格验证”栏填报验证信息和造价工作业绩信息,打印验证申请表,网上提交验证申请。如忘记个人登录密码,可以与市造价管理处联系。
2、申请人持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继续教育证明、专业印章、验证申请表(表中已含工程造价业绩证明及所在单位盖章),到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验证。南通市区造价员验证直接到南通市造价管理处办理,通州、海门、启东、如皋、如东、海安造价员验证工作由各辖市县(区)造价管理处负责(具体联系方法详见附件),各辖市县(区)造价管理处对所属单位的持证人员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后集中报送到南通市造价管理处办理验证手续。单位有2名以上造价员的,由单位集中统一办理。对同时具有造价师资格的造价员,造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予以认可。
3、市造价管理处在“造价员管理系统”中审核网上申报材料及书面材料,验证合格后在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加盖“2014年验证合格 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印章。
4、造价员专用章由市造价管理处统一委托有资格的专业厂商刻制,制作费40元由造价员本人承担。在验证时收回旧印章,由市造价管理机构集中销毁。
5、验证结果将在“南通工程造价信息网”和《南通工程造价信息》刊物上发布公告。对验证不合格的人员,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60天,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统一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注销其造价员资格。
四、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1、2011年1月1日以来无工程造价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2、2011年1月1日以来参加继续教育学时不满40学时的;
3、2011年1月1日以来在工程造价从业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4、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验证并注销造价员资格:
1、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2、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超过70周岁原则上不予验证。
六、证号前三位为“苏06”、“苏07”的造价员,没有参加2010年验证的处理方式
1、证号前三位为“苏06”、“苏07”的造价员,若没有参加2010年验证的,必须提供2006年—2014年期间70个学时(30学时+4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书或相关文件,则准予参加2014年验证;
2、不能提供70学时继续教育证明或未申请2014年验证的,市造价管理机构将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统一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注销其造价员资格。
七、造价员证章的管理
1、根据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管理办法》和我省的实施细则,要求造价员的证章由本人管理和按规定使用。实行用人单位集中管理的,本人可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证章管理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由此而产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双方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将造价员证章归还本人。
2、今后,我市将在每年的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进行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验证工作,具体时间以每年的通知为准。
附: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联系方式: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85093400
通州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86115557
海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82118515
启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83349434
如皋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87532212
海安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88832408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1908892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