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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发布时间:2010-02-08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金管[2005]54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已经2004113日省建设厅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略)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具体方法并组织实施,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部级监督部门)和省政府报告行政监督工作情况。

 

  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被监督单位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银行;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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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抗鸸芾碇行穆男兄霸鹎榭?,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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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鸸芾碇械钠渌孪睢?/SPAN>

 

  第七条 省监督部门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时,享有行政监督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行政监督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义务。

 

  被监督单位、人员同样享有行政监督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行政监督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省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监督人员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单位或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其中现场监督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非现场监督可采取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等方式,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条 省建设厅会同其他省监督部门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年度现场监督计划,每年组织对不少于20%的被监督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省监督部门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检查计划或者专项检查需要,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接受省监督部门领导,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于涉。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监督部门请示报告。

 

  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成员由省监督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必要时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熟悉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财政、金融和审计等专业知识;具有相应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检查组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个人或单位举报、部级监督部门交办的材料;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和材料;与检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ㄈ┠舛ㄏ殖〖喽绞凳┓桨浮O殖〖觳榍?,检查组应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实施方荣经省监督部门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被监督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检查目的;检查范围、内容和重点;预定检查起止日期;监督人员及其分工;编制日期。

 

  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检查组报省监督部门同意后,可调整现场监督实施方案。

 

 ?。ㄋ模┫麓锵殖〖喽酵ㄖ?。省监督部门于实施现场检查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被监督单位名称;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检查起始时间;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事项;监督人员名单;签发日期及印章。

 

  省监督部门认为必要,也可以在到达检查现场时出示现场监督通知书。

 

 ?。ㄎ澹┘觳樽榻け患喽降ノ弧<觳樽榘聪殖〖喽酵ㄖ楣娑ǖ氖奔浣け患喽降ノ?,主动向被监督单位出具证件表明执法检查身份,仔细说明检查的依据、目的、内容、范围、时间等,听取被监督单位汇报有关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被监督单位应主动配合,全面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并根据监督人员要求,就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六)开展现场检查。现场监督人员应运用监盘、观察、询问、记录、计算、复核、复制、分析等方法,审查被监督单位的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业务台账、统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据。

 

  (七)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应一事一稿,并附有关检查证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经检查组审定后,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现场监督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编号;被监督单位名称;重要事项发生日期、文件号、凭证号、原会计分录和金额等内容摘录;附件主要内容及数量;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及签名;编制人员签名及日期;复核人员签名及日期。

 

 ?。ò耍┖耸导觳橹ぞ荨<觳橹ぞ菔窍殖〖喽焦ぷ鞯赘宸从持匾孪畹囊谰?,主要包括财务账表、文件资料复印件及谈话记录等。检查证据应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有关人员和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检查证据,应注明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客观事实的证据仍然有效。监督人员应对被监督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检查证据进行核实。

 

 ?。ň牛┨”患喽降ノ灰饧徒ㄒ?。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监督单位意见和建议。

 

 ?。ㄊ┍嘈聪殖〖喽奖ǜ?。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根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及有关法规、政策和资料,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及时写出现场监督报告,一般在离开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检查工作情况;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被监督单位存在问题、评价、结论和依据;意见和建议;检查组长签名和日期。

 

 ?。ㄊ唬┱髑蟊患喽降ノ灰饧O殖〖喽奖ǜ嫱瓿珊笥λ捅患喽降ノ徽髑笠饧?,被监督单位应在接到报告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监督人员应予注明。被监督单位对报告有异议,检查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并据实修改现场监督报告。

 

 ?。ㄊ┥蠖喽奖ǜ?。检查组征求被监督单位意见后7日内,将检查报告报省监督部门组织审定。遇有特殊情况,经省监督部门同意,提交现场监督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检查的有关事项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说服力;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场监督报告,省建设厅应责成检查组说明情况或核实,也可另行调查取证核实。

 

  (十三)现场检查的处理。省监督部门,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对现场检查分别作如下处理:

 

  不需要行政处理的,形成检查意见书。检查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检查情况;评价和整改意见;发文机关和日期。

 

  需要行政处理的,做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执行期限和要求;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发文机关和日期。

 

  需要省人民政府或部级监督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形成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检查情况;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处理建议;发文机关和日期。

 

 ?。ㄊ模┘觳椴牧系恼砉榈怠O殖〖喽浇崾?,检查组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移交省监督部门,省监督部门要做好后续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归档主要包括下列资料: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报告;被监督单位对现场监督报告的书面意见;监督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及建议处理报告;被监督单位整改及处理结果报告;其他应归档资料。

 

  第十二条 省监督部门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行政监督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后15日内,报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ㄒ唬┪岢怪葱泄夜赜谧》抗鸺喽胶凸芾砉娑?,拟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情况、章程、决策制度以及做出的决议;

 

 ?。ㄈ┯泄刈》抗鸸芾碇行纳枇ⅰ⒈嘀坪头种Щ?、业务经办网点、内设机构设置的文件及法人授权书;

 

 ?。ㄋ模┳》抗鸸芾碇行挠胧芪幸星┒┑陌炖碜》抗鸾鹑谝滴窈妥》抗鹫嘶枇⒌扔泄厥中奈泻贤?/SPAN>

 

 ?。ㄎ澹┳》抗鹪に慊虿莆袷罩Ъ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

 

 ?。┦〖喽讲棵湃衔枰赴傅钠渌孪睢?/SPAN>

 

  省监督部门发现备案事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权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就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写出年度报告,并附年度财务报告,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向省监督部门报告。省监督部门每年根据各市的年度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作出全省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向部级监督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一)年度报告应编制文号,加盖公章。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情况简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控制度建设和管理举措;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包括个贷、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收入、支出及收益分配情况;不良贷款情况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管理运作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措施;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下一年度的管理运作计划及主要措施;对监督部门出台政策法规改善管理运作环境的建议。

 

  (二)年度报告还应遵循如下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有关数据要与上一年度进行对比分析。

 

 ?。ㄈ┧侥甓炔莆癖ǜ嬗∷⑽谋居Σ捎弥实亓己玫闹秸庞∷ⅲ嫖曜嫉?/SPAN>A4纸规格。年度财务报告封面应载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名称、“年度财务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

 

  (四)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住房公积金收益分配表、住房公积金财务情况说明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按时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保证数据准确、完整、真实。

 

 ?。ㄒ唬┳》抗鸸芾碇行谋ㄋ偷耐臣?、会计报表应汇总分中心、管理部的数据;

 

  (二)住房公积金统计表为月报,报送时间为月后8日内,12月月报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5日内;

 

  (三)资产负债表(会住房01表)、增值收益表(会住房02表)为季报、年报,增值收益分配表(会住房02表附表1)为年报;

 

 ?。ㄋ模┍ㄋ头绞轿ü∽》抗鸺喙芟低潮ㄋ突蛞缘缱佑始?、传真、信函形式报送,纸质报表须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省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正常运行,并通过该信息系统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与省监管信息系统保持联通,保证数据传输的及时、准确、完整和真实。

 

 ?。ㄒ唬┘喙芟低车募喙芊绞椒治蔡喙芎投喙?。其中,静态监管是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上报的各类财务、业务统计报表进行汇总、分析,了解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情况。动态监管通过动态预警和随机查询来实现。动态预警是监管系统定时自动查询管理中心的监管数据,对发现的可疑信息进行记录,并在当天将可疑信息及相关信息自动传输到监督部门。随机查询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主动查询管理中心的监管数据,并将查询结果直接下载保存到监督部门的监管数据库中。

 

  (二)网络规则执行建设部信息中心的规定,包括路由器、防火墙、(前置)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的IP地址、命名规则和路由规则。

 

 ?。ㄈ┘喙芟低呈萁涌诒曜佳细癜凑战ㄉ璨客骋还娑ㄖ葱?。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的公积金业务系统与监管数据库的接口软件必须符合监管系统数据接口标准,接口软件应达到即时更新监管数据库中信息的要求,数据更新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一天。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省监督部门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O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ㄒ唬┚俦ㄈ丝梢圆捎玫泵妗⒌缁?、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举报。

 

  (二)省监督部门受理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收阅并进行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ㄈ┦〖喽讲棵攀芾砭俦ㄖ?,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省监督部门应当承担对举报人有关情况的保密责任,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和举报内容。

 

 ?。ㄋ模┒陨婕爸卮笪侍夂徒艏笔孪畹木俦ǎ〖喽讲棵庞Φ绷⒓聪蛴泄亓斓急ǜ?,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ㄎ澹┚俦ㄈ艘蟠鸶幢救怂俦ò讣炖斫峁模〖喽讲棵庞Φ备涸鸾斫峁嬷俦ㄈ?。

 

 ?。┦〗ㄉ杼》抗鸺喽焦芾戆旃揖咛甯涸鸨臼⌒姓蚰诩炀俸涂馗娴氖芾砗桶炖砉ぷ?。

 

 ?。ㄆ撸┌炖碜》抗鹁俦ò讣匆韵鲁绦蚪校旱羌恰⒘?、调查取证、处理、结案、归档。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统一的考核办法和标准,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业绩、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必须符合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任职基本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计算机等关键岗位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有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省监督部门可以向设区城市人民政府提出撤换或者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实施监督过程中,省监督部门发现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嫌疑,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行政监督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执行。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当出具证件表明身份。省监督部门对重大、复杂事项的调查结果,应当向部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监督部门建立按年通报制度,下一年3月底前通报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对于贯彻执行较好的,可以通报表扬;对于存在问题较多或者较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省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厅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直接处理的,可以做出监督决定。应当由被监督单位处理,或者依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可以提出监督建议。监督决定和监督建议应当以统一的书面格式做出。

 

  第二十五条 对省监督部门做出的监督决定,被监督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并于监督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省监督部门报告执行情况。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执行。对省监督部门做出的监督建议,有关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采纳;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监督部门应当自检查意见书或监督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被监督单位执行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的情况。被监督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的,省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由省监督部门建议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作出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分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组织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设区城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财政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江苏银监局及所辖各银监分局依照有关法规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认真接受审计部门依法对其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条 被监督单位有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省监督部门可以建议有权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对控告人、检举人、监督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由有权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设区城市有关监督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资金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建设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