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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 信息发布时间:2002-07-15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9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二○○一年七月四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睿?、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凑展裨汗娑ǖ娜ㄏ藓统绦蚺伎けǜ娴慕ㄖこ蹋辉倭烊∈┕ば砜芍??! 〉谌酢”景旆ü娑ū匦肷昵肓烊∈┕ば砜芍さ慕ㄖこ涛慈〉檬┕ば砜芍さ?,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谒奶酢〗ㄉ璧ノ簧昵肓烊∈┕ば砜芍ぃΦ本弑赶铝刑跫?,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ǘ┰诔鞘泄婊慕ㄖこ蹋丫〉媒ㄉ韫こ坦婊砜芍??! 。ㄈ┦┕こ〉匾丫揪弑甘┕ぬ跫?,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ㄋ模┮丫范ㄊ┕て笠?。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ㄎ澹┯新闶┕ば枰氖┕ね贾郊凹际踝柿希┕ね忌杓莆募寻垂娑ń辛松蟛??! 。┯斜Vすこ讨柿亢桶踩木咛宕胧?。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ㄆ撸┌凑展娑ㄓΩ梦屑嗬淼墓こ桃盐屑嗬?。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ň牛┓伞⑿姓ü婀娑ǖ钠渌跫??! 〉谖逄酢∩昵氚炖硎┕ば砜芍ぃΦ卑凑障铝谐绦蚪校骸 。ㄒ唬┙ㄉ璧ノ幌蚍⒅せ亓烊 督ㄖこ淌┕ば砜芍ど昵氡怼贰! 。ǘ┙ㄉ璧ノ怀旨痈堑ノ患胺ǘù砣擞〖摹督ㄖこ淌┕ば砜芍ど昵氡怼?,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征机关提出申请?! 。ㄈ┓⒅せ卦谑盏浇ㄉ璧ノ槐ㄋ偷摹督ㄖこ淌┕ば砜芍ど昵氡怼泛退街っ魑募?,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ㄖこ淘谑┕す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诹酢〗ㄉ璧ノ簧昵肓烊∈┕ば砜芍さ墓こ堂?、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谄咛酢∈┕ば砜芍げ坏梦痹旌屯扛??! 〉诎颂酢〗ㄉ璧ノ挥Φ弊粤烊∈┕ば砜芍ぶ掌鹑鲈履诳ぁR蚬什荒馨雌诳さ?,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诰盘酢≡诮ǖ慕ㄖこ桃蚬手兄故┕さ?,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ㄖこ袒指词┕な保Φ毕蚍⒅せ乇ǜ妫褐兄故┕ぢ荒甑墓こ袒指词┕で?,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谑酢《杂谖慈〉檬┕ば砜芍せ蛘呶姹馨炖硎┕ば砜芍そこ滔钅糠纸夂笊米允┕さ?,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 〉谑惶酢《杂诓捎眯榧僦っ魑募∈┕ば砜芍さ?,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谑酢《杂谖痹焓┕ば砜芍さ模檬┕ば砜芍の扌?,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谑酢”景旆ㄖ械姆??,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谑奶酢》⒅せ丶捌涔ぷ魅嗽倍圆环鲜┕ぬ跫慕ㄖこ贪浞⑹┕ば砜芍さ?,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杂诜咸跫?、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谑逄酢〗ㄖこ淌┕ば砜芍び晒裨航ㄉ栊姓鞴懿棵胖贫ǜ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谑酢”景旆ü赜谑┕ば砜晒芾淼墓娑ㄊ视糜谄渌ㄒ到ㄖこ獭S泄胤?、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路课萁ㄖこ淌┕ば砜傻墓芾?,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谑咛酢∈?、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谑颂酢”景旆ㄓ晒裨航ㄉ栊姓鞴懿棵鸥涸鸾馐?。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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