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 信息发布时间:2002-07-1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9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二○○一年七月四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⒌诹踔小傲备鲈滦薷奈叭备鲈??! ∷?、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钡谌钚薷奈胺康夭ㄊ舻蛋傅墓芾?,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薄 “?、删去原第十条?! 【拧⒃黾拥谑奶酢敖ㄉ韫こ炭⒐ぱ槭蘸?,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薄 ∈⒌谑逄醺奈谑?,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薄 ”揪龆ㄗ苑⒉贾掌鹗┬?。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鞘薪ㄉ璧蛋腹芾砉娑ǎ?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诙酢”竟娑ㄊ视糜诔鞘心冢òǔ鞘懈骼嗫⑶┑某墙ǖ蛋傅墓芾怼! ”竟娑ㄋ瞥墙ǖ蛋?,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谌酢」裨航ㄉ栊姓鞴懿棵鸥涸鹑墙ǖ蛋腹芾砉ぷ?,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丶兑陨系胤饺嗣裾ㄉ栊姓鞴懿棵鸥涸鸨拘姓蚰诘某墙ǖ蛋腹芾砉ぷ?,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鞘械慕ㄉ栊姓鞴懿棵庞Φ鄙柚贸墙ǖ蛋腹ぷ鞴芾砘够蛘吲浔赋墙ǖ蛋腹芾砣嗽保涸鹑谐墙ǖ蛋腹ぷ?。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谒奶酢〕墙ǖ蛋腹莸慕ㄉ枳式鸢凑展一虻胤降挠泄毓娑?,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谖逄酢〕墙ǖ蛋腹葜氐愎芾硐铝械蛋缸柿希骸 。ㄒ唬└骼喑鞘薪ㄉ韫こ痰蛋福骸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ǘ┙ㄉ柘低掣髯ㄒ倒芾聿棵牛òǔ鞘泄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ㄈ┯泄爻鞘泄婊?、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诹酢〗ㄉ璧ノ挥Φ痹诠こ炭⒐ぱ槭蘸笕鲈履?,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诎颂酢×腥氤墙ǖ蛋腹莸蛋附邮辗段У墓こ?,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谑酢〗ㄉ柘低掣髯ㄒ倒芾聿棵判纬傻囊滴窆芾砗鸵滴窦际醯蛋?,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康夭ㄊ舻蛋傅墓芾?,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谑惶酢〕墙ǖ蛋腹荻越邮盏牡蛋赣Φ奔笆钡羌恰⒄?,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すぷ?,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谑酢〗ㄉ栊姓鞴懿棵哦栽诔墙ǖ蛋腹ぷ髦凶龀鱿灾杉ǖ牡ノ缓透鋈?,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薰恃悠诨蛘卟话凑展娑ü榈?、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ㄈ┑蛋腹ぷ魅嗽蓖婧鲋笆?,造成档案损失的?! 〉谑奶酢〗ㄉ韫こ炭⒐ぱ槭蘸?,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谑逄酢∈ ⒆灾吻⒅毕绞腥嗣裾ㄉ栊姓鞴懿棵趴梢愿荼竟娑ㄖ贫ㄊ凳┫冈??! 〉谑酢”竟娑ㄓ晒裨航ㄉ栊姓鞴懿棵鸥涸鸾馐??! 〉谑咛酢”竟娑ㄗ?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