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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部 建 设 部 人发[2002]111号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ㄒ唬┤〉霉こ汤嗷蚬こ叹美啻笱ё蒲Юぷ髀?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ǘ┤〉霉こ汤嗷蚬こ叹美啻笱П究蒲Ю?,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ㄈ┤〉霉こ汤嗷蚬こ叹美嗨垦换蜓芯可啾弦?,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ㄋ模┤〉霉こ汤嗷蚬こ叹美嗨妒垦唬ぷ髀?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ㄎ澹┤〉霉こ汤嗷蚬こ叹美嗖┦垦唬邮陆ㄉ韫こ滔钅渴┕す芾砉ぷ髀?年。 第十一条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ㄒ唬┤〉媒ㄔ焓χ匆底矢裰な?; ?。ǘ┪薹缸锛锹迹?/P> ?。ㄈ┥硖褰】?,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ㄋ模┚诘ノ豢己撕细?。 第十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ㄒ唬┎痪哂型耆袷滦形芰Φ摹?/P> ?。ǘ┦苄淌麓Ψ5?。 ?。ㄈ┮蚬矸⑸こ探ㄉ柚卮笾柿堪踩鹿驶蛴薪ㄖ谐∥シㄎス嫘形?。 ?。ㄋ模┩牙虢ㄉ韫こ淌┕す芾砑捌湎喙毓ぷ鞲谖涣?年(含2年)以上的。 ?。ㄎ澹┩痹?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现匚シ粗耙档赖碌摹?/P>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适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ㄒ唬┑H谓ㄉ韫こ滔钅渴┕さ南钅烤?。 ?。ǘ┐邮缕渌┕せ疃墓芾砉ぷ?。 ?。ㄈ┓伞⑿姓ü婊蚬裨航ㄉ栊姓鞴懿棵殴娑ǖ钠渌滴?。 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ㄒ唬┚哂幸欢ǖ墓こ碳际酢⒐こ坦芾砝砺酆拖喙鼐美砺鬯?,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ǘ┠芄皇炝氛莆蘸驮擞糜胧┕す芾硪滴裣喙氐姆?、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ㄒ唬┝私夤こ探ㄉ璧姆伞⒎ü?、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ㄈ┚哂幸欢ǖ氖┕す芾硎导楹妥世?,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第三十条 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己巳隙ò旆ㄓ扇耸虏俊⒔ㄉ璨苛硇兄贫?。 第三十二条 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和具体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